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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本洲工業區服務中心








主任介紹廠商建廠施工注意事項(含申請表)發展沿革環保設施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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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建廠施工注意事項(含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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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入區廠商有所依循並有效管理建廠施工品質,特擬訂本注意事項,請設廠廠商請依規定辦理。一、廠商於取得土地所有權或高雄縣政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後,進廠施工前應向本服務中心申請申請「污水納管」(請參考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附表一)後進行施工;其建廠完成後,再向本服務中心申請「污水聯接」(請參考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附表二),以利後續申請工廠登記證。二、廠房施工前應自拍照完工後,其週邊之行道樹、人行道、路燈、涵管、溝渠,待廠房峻工後等均得依原始設計回復景觀,其中人行道部份須重新鋪設施作,涵管、溝渠內之淤沙須疏通後,經本服務中心人員派員現場勘查無損公共設施後,依規定以書面報請完工。三、區內之建築物,應依照高雄縣政府所規定之建築法、本工業區開發工程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分區管制計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四、本工業區之建築物主結構體應以鋼筋混泥土或鋼架等耐火材料為主,廠區大門之設置位置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以維護交通安全;本項規定於廠商設廠設計之初,應予納入考量。五、本工業區內人行道及綠帶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路燈、消防栓、人行道地磚、自來水地下管線、中水道地下管線、電力、電信、路燈管線及污水管線、人行道路樹)請勿破壞,違者應負責修復及負賠償責任;若建廠廠房因公共設施之影響須變更遷移者,應先行向本服務中心提出施工計劃書審核及書面申請書(使用公共設施申請書)後再行施工;其修復時,應以原設計、材質、規格為原則,所需費用由設廠廠商自行擔負。(有關遷移路樹部份,設廠廠商應會同本服務中心人員,依指定地點將路樹遷移至道路兩旁之人行道路樹的空缺中,並負責養護存活;路燈部份修復時,路燈與路燈間之線纜須全線重新鋪設,不得從中銜接)。六、未經許可擅自變更遷移公共設施者,將視情節輕重,函請相關單位做必要處置,重則令其停工,於補辦申請手續完成後再行施工;其先前施工之損壞相關風險,則由設廠廠商負責承擔;未依規定補辦施工手續或藉故延宕工期,則本服務中心將另雇工修復,其修復費用則由本服務中心檢具向設廠廠商追償;若因此而導致工安意外事件,經查屬實係由上述因素所引發,則將由設廠廠商負起相關連帶責任。七、施工廠商於施工時,若須使用本工業區內之相關公共設施時(如溝、涵管、電桿附掛等……),須檢具相關書函及申請表(使用公共設施申請書)辦理。需向台電公司或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管線埋設或接水點位置時,應分別向各事業機構申請裝接、埋設,其建廠施工中之廠商應監督其施工情形,不得任意破壞本工業區公共設施,若有損壞公共設施者,仍由設廠廠商以原設計、材質、規格負責修復。(台電、自來水、電信均已完成地下管線預埋)八、廠商向台電公司提出用電需求申請時,應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並且須於廠區範圍內預留提供靠近道路(人行道)旁之用地供作受電站之用。九、廠商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裝接自來水時,接水點位置應以儘量靠近位於綠帶內之供水制水閥附近,以減少工程之施工開挖。十、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須架設施工甲種圍籬,且不得在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裝卸或堆積建材及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安全;經勸導而不改善者,由本服務中心得另行雇工清除,費用由設廠廠商負擔,否則由本服務中心檢據向設廠廠商追償;施工期間請勿污染及破壞道路路面,請廠商及所屬承包商自律;若有破壞路面應負責修復;污染路面部份需負責清理。十一、廠商於施工期間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土),應依規定於適當地點妥善處置,不得任意棄置於周邊土地上。十二、廠區應設置雨水及污水兩類排水系統,分別進入各類之排水系統處理。(一)雨水系統:即下雨所生之雨水排水系統,經人行道(地磚上全段有紅色標示者)下方有ψ400 RCP 涵管,可導入道路兩旁之排水溝內,廠商之排水溝可銜接,以免破壞人行道地磚開挖及地下構造物之安全。廠區內之雨水排水系統,請儘量以開放式明溝建築,勿以埋設地面下涵管方式構築。(若設廠廠商車輛為進出方便性及安全性之考量,建議以易掀式鐵蓋安裝設計)(二)污水系統:即除雨水外所生之污水(含人體排泄物、廚餘水及事業所生之廢水,概稱為污水)應進入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污水系統人孔(有”岡山污水”標記)位在人行道綠帶側內,由設廠廠商於其土地裝接污(廢)水排放管與工業區污水下水道人孔系統銜接,其銜接處應設置污水管制閥、流量表(用以計量收費)、採水井(用以檢測水質),惟該管制閥等應設置於工廠廠區土地界址範圍內,俾供本服務中心管理及採樣檢測。十三、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及污水人孔銜接點位置,於施工時應避免建築廢棄物、水泥塊等堵塞污水管線,若發生堵塞情形。十四、本工業區之工廠所產生之污染及廢(污)水,應依相關辦法處理,不可擅自排放至地下水體或雨水排放系統造成二次污染。十五、本工業區之建築物退縮深度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地界線(界樁中心點至界樁中心點),圍牆可沿界址建築,惟面臨道路部份,除應保留污水收集陰井及污水管制閥用地外,應自界址退縮30公分。(二)面臨十六公尺以下(含十六公尺)之道路(屬C型以下道路),應自界址退縮2.5公尺為保留空地。(三)面臨超過十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屬A、B型道路),應自界址退縮3公尺為保留空地。(四)未面臨馬路之部份,應自界址退縮1.5公尺為保留空地。十六、本工業區內人行道下方有路燈系統管線、自來水系統管線、中水道系統管線、電信系統管線及污水系統管線,其埋設深度僅約為地面下1.2公尺深,且其壓實密度僅90﹪,無法承受重型車輛之反覆重壓,自來水管線易遭壓裂漏水,建請設廠廠商於施工期間,應舖設鐵板保護,以確保地下管線之設施正常運作,否則造成損壞仍應由設廠廠商負責修復。十七、廠商於建廠施工期間,均應隨時與本工業區管理機構保持協調聯繫,以便隨時提供必要協助服務。十八、本須知未盡事宜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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